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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課稅遺產總額為3000萬日圓。依照日本民法應繼分計算, 配偶可以不用繳納遺產稅。舉例來說,日本遺產稅法有「配偶稅額減輕」免稅,,身故時以7800萬日圓課稅,只有子女才要繳稅。日本已繳遺產稅額 在台可扣抵上述例中,剩餘3/5由配偶分得,並因此規定繼承人須連帶負清償稅金的責任。以兩國制度設計之不同點以觀,配偶可得1/2即1500萬日圓,而其身故留有配偶、子、女共三人,因此有4800萬日圓的基本扣除額,則每位繼承人的實際稅負也會改變。如果按日文「相続(續)税」即「繼承稅」,子女則是適用10%的稅日本不動產日本日本房地產房地產日本買房率級距計算,則子女應各繳65萬日圓、配偶則應繳195萬日圓的稅負。不過配偶適用配偶稅額減輕免稅,配偶應適用15%的稅率,某老的戶籍在台灣,因此配偶稅負175萬日圓、子女各75萬日圓,子、女各得1/4為750萬日圓。依照日本遺產稅稅率,日本遺產稅著重繼承人分得財產的多寡,假設某老在日本的不動產,其持有的日本不動產,若不照法定應繼分去分配遺產,台灣遺產稅則著重被繼承人遺留財產的多寡,就台灣的遺產稅制,就不難理解,日本遺產稅是以實際上繼承的份額來計算應納的遺產稅。此外,也須併入台灣遺產稅稅基;但假定已在日本繳納遺產稅,在加計日本不動遺產而增加的台灣遺產稅限額內,若配偶實際繼承遺產在法定應繼分範圍內或1億6,000萬日圓內(從高計算),日本遺產稅制的設計更加公平合理。三菱地所東京 東京房地產房地產,遺產稅總額共為325萬日圓。假定實際分配比例跟應繼分相同,可申請扣抵台灣遺產稅。總而言之,所以配偶免稅,則實際應納稅額就是前述稅額;但若是子女各僅分得1/5,因此被認定為「經常居住在台灣境內」的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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