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到今天 房子依然如同它在歷史上一樣 和我們的生活聯系在一起。像我們的先輩一樣 我們追求屬於自己的屋簷。居不易 中國人就更愛房子 或是為了成家 或是為了安心 或是為了寧靜 或是為了穩定。歷史到今天 房子依然如同它在歷史上一樣 和我們的生活聯系在一起。像我們的先輩一樣 我們追求屬於自己的屋簷。居不易 中國人就更愛房子 或是為了成家 或是為了安心 或是為了寧靜 或是為了穩定。唐朝賣房“先問親鄰”唐朝出臺了一種持續了一千多年的限購政策 “天下諸郡……有田宅產業……先已親鄰買賣。”即全國不管哪個都市 一切地皮和房產 想出售 先問親戚和鄰居。此後 五代十國規定 賣房的時候 先問四鄰和族人是否想買 如果他們不願 或者出的價太低 你才能賣給其他人。宋朝規定得比五代十國時還要細緻 明確了徵求意見的順序:先問族人 後問四鄰。假如你不問親鄰 親鄰發現你的房子住了新人 可在一年(南宋改為3年)內向官府告狀 要求以原價贖回 重新出售海外投資仲介 並以房親為第一售房對象 四鄰為第二售房對象。除非親鄰們逃荒逃到了外地 你急等用錢 又無法詢問。 你不得不賣房 同時有見證人簽字畫押 有買賣契約。 有繳稅證明 有關防 政府才不予追究。這種規定是為了保護當時的宗族制度。中國古代的社會基礎是宗族制度 一切的不動產在法律和道德兩個層面都是個人與族人所共有的 尤其是房屋這種由祖上遺留的房產 如果未經叔伯兄弟同意就出售 很可能傷害其情感與利益。為了維護這種基礎制度的穩定 减少宗族內部的糾紛 朝廷規定在賣房前一定要先徵求親屬的同意。另外 也為了便於親鄰檢舉 進而便於政府控制每一戶居民。簡言之 政府人為設定親鄰障礙 必定减少住房交易 必定新增居民遷徙的難度 這樣把百姓都固定到土地上 統計人口也好 徵收賦稅也好 勘破案件也好 都變得很容易。宋朝禁止京官在京購二套房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詔令:“現任京朝官除所居外 無得於京師購置產業。”當時之所以會出臺這樣的詔令 一是為了限制購並 二是為了平衡住房市場上的供需矛盾 讓老百姓有房可買。現在政府出讓國有土地給開發商 用的筦道是招、拍、掛 即招標、拍賣、掛牌。宋朝朝廷同樣是這樣賣地的 不過當時不叫招標和拍賣 而是叫做“實封投狀”:朝廷公佈地塊和底價 有意向的買家把自己能出的價錢寫在紙上 裝到信封裏海外投資說明會 投進朝廷指定的標箱 報價期滿 朝廷開箱 公開念出各人的報價 出價最高者可以買到地皮。明清禁止所有官員在工作所在地買房明清兩代 不許官員買房的政策進一步擴大化 朝廷禁止所有官員在工作所在地買房。明朝的規定是這樣的:“凡有司官吏 不得於見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 解任 田宅入官。”(《明代律例匯編萬曆問刑條例任所置買田宅》)敢在工作所在地買房 讓朝廷得知 打五十大板海外投資公司。 開除公職 最後還要沒收你買的房子。清朝的規定則在照搬明朝法律的基礎上又加了一條:“旗員歷任外省 有在任所置產者 勒限責令 變價回旗。如有隱匿不報 查出財產入官 地方官失察 照例議處。”(《乾隆實錄》卷8)就是說 不光限制官員購房 還限制旗人購房 凡旗人去外地工作 膽敢在工作地買房 其所買房產由朝廷強制拍賣 拍賣所得歸政府所有。如發現旗人在工作所在地買房 當地官員也有責任向朝廷舉報 如不舉報 一旦查出 跟著買房人一起受處分。明清政府何以要這樣規定?目的是嚴防官員腐敗 維護自身統治。畢竟官員收賄筦道花樣繁多 又唯獨無償或者低價受贈不動產最難查清 於是乾脆就不讓他們在工作地擁有房產。那些在任職地買了房的 會被默認為貪污 受到嚴懲。明太祖逼官員給窮人蓋房《明太祖實錄》記載:洪武七年農曆八月 朱元璋給南京的官員下了一道聖旨 在龍江找了一塊閒置土地 蓋了260間瓦房 供沒有住房的南京人居住。南京的官員很快執行了。一個月後 朱元璋又給上海(當時叫華亭縣)的官員下旨 讓他們對宋朝留下來的居養院進行翻修 修好後讓沒有住房的上海人居住。上海的地方官也很快執行了。試點成功 朱元璋認為可以在全國複製“南京模式”了。當年年底給中央的官員下旨:“全國範圍內 沒飯吃的 國家給飯食 |